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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鑫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吉珍、喻理、喻鸿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鑫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吉珍,喻理,喻鸿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2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法定代表人:许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睿,女,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新疆鄯善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鑫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培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吉珍(系死者喻安华妻子),女,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业,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喻理(系死者喻安华的长子),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业,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喻鸿君(系死者喻安华的次子),男,汉族,2008年7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理人:李吉珍,女,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再审申请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劳务派遣公司)、李吉珍、喻理、喻鸿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鹏达建筑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鹏达建筑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鹏达建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员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