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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达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李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宁。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被告:李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达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吴晓杰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