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少民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少民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日臻,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少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匡克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广鹤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张伟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匡克政审 判 员 张伟红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可超书 记 员 李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