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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桦与孙国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桦,孙国杰,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198号原告李桦,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孙国杰��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桦与被告孙国杰、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桦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