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桦与孙国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桦,孙国杰,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198号原告李桦,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孙国杰��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桦与被告孙国杰、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桦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