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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水星楼商业广场二楼。负责人刘文胜,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仕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观山居委会澧阳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自儒,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姚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