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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委赔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自文申请贺兰县法院国家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法委赔监字第10号陈自文: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银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以你父亲陈富祥再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1951年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五一年度刑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富祥死刑,并于同年4月5日执行。该判决已被贺兰县人民法院(81)贺法刑申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同时宣告陈富祥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你申请国家赔偿的事项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决定正确。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