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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丹城四通物资经营部、莫兴根与莫兴根、章国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城四通物资经营部,莫兴根,章国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257号原告:丹城四通物资经营部。代表人:杨华云。委托代理人:冯军,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兴根,退休职工。被告:章国位。本院在审理原告丹城四通物资经营部与被告莫兴根、章国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整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城四通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丹城四通物资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