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温州港彩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温州港彩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陈以拿,徐陈如,黄玉钗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546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负责人:牛南洁。委托代理人:金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洁,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港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立泽。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体新。被告:陈以拿。被告:徐陈如。被告:黄玉钗。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告温州港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彩公司)、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公司)、陈以拿、徐陈如、黄玉钗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港彩公司偿还借款3999977.1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9.36%计算);2.原告有权对坐落于龙港镇白河路××号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申泰公司、陈以拿、徐陈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13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被告港彩公司签订WZZX14(高融)2012003《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被告港彩公司在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限内可向华夏银行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1340万元;上述融资额度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商票贴现。同日,被告申泰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WZZX14(高保)20120089《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陈以拿、徐陈如与华夏银行签订WZZX14(高保)20120090《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各自为上述融资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最高额4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被告黄玉钗与华夏银行签订编号WZZX14(高抵)20120030《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玉钗提供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白河路××号房产为原告与被告港彩公司在2012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3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数额为115万元。依据上述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2013年3月20日,被告港彩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编号WZZX141012013006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2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7.2%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逾期贷款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合同签订后,华夏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港彩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3月27日,被告港彩公司结清截止当日尚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并偿还借款本金22.88元。至此,被告港彩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999977.12元未偿还。之后被告港彩公司再无还款。2014年12月25日,华夏银行与原告达成编号华银温转201407-014《债权转让分协议》,由原告受让华夏银行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并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向原告履行义务。被告至今分文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港彩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借款本金3999977.1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36%计付)。二、如被告温州港彩工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黄玉钗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白河路××号房屋(产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建筑面积:260.40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WZZX14(高抵)20120030《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15万元。三、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WZZX14(高保)20120089《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00万元。四、被告陈以拿、徐陈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WZZX14(高保)20120090《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944元,由被告温州港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陈以拿、徐陈如、黄玉钗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佳颖人民陪审员 温秀杰人民陪审员 温胜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