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李志伟、杨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李志伟,杨凌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栗某某,女,汉族,2008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理人栗建彬,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登封市滨河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负责人:石军峰。被告李志伟,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杨凌云,女,汉族,1963年10月1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李志伟、杨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李志伟、杨凌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