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刘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宝温,行长。委托代理人牛贯坤。系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刘振,男,1981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刘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刘振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借款1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刘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