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欧阳星明与吴东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星明,吴东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欧阳星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星明与被告吴东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星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阳星明负担。审判员 毛 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