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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庄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庄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6867号原告陈丽娟,女,3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庄宏明,男,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陈丽娟诉被告庄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口头约定于2014年5月14日前还款。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4日至今的利息3908元,合计人民币53908元。被告庄宏明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庄宏明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庄宏明于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原告所举证据因系原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13日,被告庄宏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娟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庄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