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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松洪,任丘市中华路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梁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松洪到庭,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05年原告梁某与被告许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2007年2月4日生女儿许某乙,现随原告梁某生活。××××年××月××日,原告梁某与被告许某甲登记结婚。2014年原告梁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许某甲离婚,2014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任民初字第4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3日原告梁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许某乙年龄较小,不宜改变生活环境,为有利于其成长,故许某乙随原告梁某生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许某乙系城镇居民,故被告许某甲应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支付许某乙抚养费,鉴于原告要求被告许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254.9元低于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原告梁某与被告许某甲所生女儿许某乙随原告梁某生活,被告许某甲自2015年11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254.9元至许某乙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梁某承担75元,被告许某甲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