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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岳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2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0791788-X。被执行人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967745-1。被执行人岳振江,身份证号1301821964********。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岳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8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岳振江在银行存款3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中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