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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8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862-2号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茂昌。被告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对于冻结的存款,本院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