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江英与冯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英,冯守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李江英,男,1980年11月3日生。被告冯守福,男。原告李江英诉被告冯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巧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守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江英诉称: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被告冯守福陆续从原告经营的手机店购买了大约30部手机,购买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手机款,现尚有92000元手机款未付。2015年7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手机款92000元,并自2015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被告冯守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被告冯守福陆续从原告经营的恒信手机店购买了大约30部手机,主要以三星手机为主。购买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手机款,现尚有92000元手机款未付。2015年7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江英手机款玖万贰仟元整(92000元)欠款人冯守福2015年7月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手机款92000元并自2015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冯守福向原告李江英购买手机,该买卖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冯守福尚欠原告李江英手机款92000元,并为其出具欠条,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冯守福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李江英诉称的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守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江英手机款92000元。驳回原告李江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冯守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亮(校对人:郝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