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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叶洪与陈嘉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陈嘉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叶洪。被告陈嘉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洪与被告陈嘉颖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洪负担。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