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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陈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