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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郑小锋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083号申请执行人郑小锋。委托代理人张理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小锋与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538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小锋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538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本案相关案款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郑小锋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案件执行费14467元,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380号调解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