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保字第8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柳霞与进化时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霞,进化时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保字第8637号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柳霞,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洪青,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进化时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鸾,经理。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柳霞、被申请人进化时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民间借贷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根据申请人柳霞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化时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柳霞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进化时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十四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