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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进发水产有限公司、姚进发、姚琼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进发水产有限公司,姚进发,姚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颜苏波。被执行人汕头市进发水产有限公司(原潮阳市井都水产品发展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井都。法定代表人姚进发。���执行人姚进发,男,汉族,1959年8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姚琼兰,女,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进发水产有限公司、姚进发、姚琼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汕头市进发水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汕南法执字第128-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汕头市进发水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账户。经查询房管、国土、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进发水产有限公司有办理址于井都古埕海墘路的房屋产权确认登记四宗,以上四宗房产均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被执行人姚进发有办理址于井都镇古埕管区井田公路的房屋产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