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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练荣钢、欧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练荣钢,欧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56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练荣钢(绰号练某),务农。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6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建,务农。2015年4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羁押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练荣钢、欧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铜法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练荣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欧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练荣钢、欧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练荣钢以原判量刑过重;被告人欧建以其系盗窃罪从犯,系容留他人吸毒罪初犯,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发现上诉人练荣钢还有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胡江洪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