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希军与孙炳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希军,孙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吕希军,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炳海,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吕希军与被执行人孙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陵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陵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书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