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与夏鹜斌、翁晓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夏鹜斌,翁晓互,叶育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徐萍。被执行人:夏鹜斌。被执行人:翁晓互。被执行人:叶育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4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夏鹜斌、翁晓互、叶育萌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鹜斌、翁晓互、叶育萌的存款或收入354284.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