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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某乙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何某乙与何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何××由何某乙抚养,何某甲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儿子十八周岁止;三、何某甲每星期可探望儿子何××一次,每次以一天为限,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何某乙、何某甲协商确定;四、驳回何某乙、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何某乙、何某甲各负担一半。上诉人何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儿子何××自出生至今一直在何某甲家居住,基本上由何某甲母亲照顾,感情至深。请求二审法院尽量考虑何某甲的要求,依法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判决;二、改判婚生儿子何××由何某甲抚养,无须何某乙给付儿子抚养费;三、判决何某乙返还儿子何××村里的分红款10万元中的5万元;四、判决何某乙自离婚之日起,半年内将户口从田西村迁出,并作出半年内不迁出户口就放弃田西村福利的书面承诺。被上诉人何某乙答辩称:何某甲称何××出生之后主要由何某甲母亲照顾并非事实,事实上,除上班时间外,其余时间都是由何某乙照顾,衣食住行都是由何某乙负责为主。何某甲大多数时间都不在家里,如果由何某甲携带抚养何××则对何××成长不利,何××应由何某乙抚养。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讼争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其一,关于婚生儿子何××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本案中,讼争双方婚生儿子何××年仅4岁,双方分居后一直跟随何某乙生活,从尽量保持何××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出发,何××由何某乙抚养更为适宜。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判决由何某乙抚养何××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其二,关于何××的分红款,因该款属于何××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何某甲上诉要求何某乙返还儿子何××的10万元分红款中的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三,关于何某乙户口迁出问题,因本案是离婚纠纷,是否应该迁出户口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何某甲要求何某乙迁出户口或不迁出户口则放弃田西村福利的书面承诺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处理。综上,何某甲上诉所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何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爱文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