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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傅忠军与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忠军,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134号原告傅忠军。被告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中段(聚才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西500米鲁南汽配城对过鲁南)。法定代表人曲贞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住址无法实现有效送达,依据原告重新提供的被告住址也无法实现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忠军对被告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