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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2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6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鸿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方君烟酒茶商行已销售香烟100多条,非法获利3万元。2014年8月25日,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李某经营的方君烟酒茶商行内现场查获各类卷烟52个品种共计125.6条,经鉴定价值6744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作了供认。且有归案经过、涉案物品鉴定意见、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时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零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凌白未审 判 员  秦宜芳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