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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米晓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晓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802号罪犯米晓平,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晓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687.8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米晓平的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米晓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米晓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5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米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米晓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米晓平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晓平在服刑期间,因吸烟被扣1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59.5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罪犯消费台账、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米晓平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应从严把握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晓平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