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忠,河北承德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初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为骗取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资金24.84万元,通过街边广告伪造了农行印章、合同及审计报告并通过了审核,该款项已由河北省财政厅拨付至县财政局。因被审计署发现篡改申报材料而未得逞。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为骗取2013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街边广告伪造了印章、中国农业银行平泉县支行借款合同、贷款凭证以及《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果仁果汁深加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骗取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资金24.84万元。该款项已由河北省财政厅拨付至平泉县财政局。因审计署在审核时发现申报材料有伪造篡改问题,该款项由河北省财政厅拨付至县财政局后,未拔付给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犯罪事实部分证据:1.书证(1)河北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2013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核实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3)137号,第三条(三)规定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的签订时间必须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银行贷款才能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贷款用途与项目建设内容不一致的不予贴息。(2)九福公司在农业银行平泉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档案,第一笔900万元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第二笔900万元签订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3)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证实申请材料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盖有“承德正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果仁果汁深加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中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时间均为2012年10月30日、审计报告文号为“承正元所专审字(2013)48号”,审计项目为果仁果汁深加工,注册会计师为史某某、史东光。(4)审计取证单证实,根据财政部和河北省财政厅规定,2013年度贴息年度应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按照九福公司财务资料和农行平泉县支行贷款档案,九福公司900万元贷款实际发生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不符合2013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条件。九福申报材料上的贷款合同日期与农行平泉县支行贷款档案不符,存在篡改申报资料、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资金24.84万元的问题��(5)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情况。(6)承德正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史某某印章、签名,证实承德正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9月6日曾为承德亿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过2012年度水果深加工、脱水蔬菜生产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文号为“承正元所专审字(2012)46号”。(7)平泉县工商局证明,证实承德亿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变更登记为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8)赵某甲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九福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其女儿赵某甲是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杏仁露(核桃露)项目向农行平泉县支行贷款900万元,申请财政贴息27万元。由赵某甲办理此次申请贴息,申报材料由赵某甲操作。后来审计署对此次申请贴息进行审计时,听赵某甲说她在申报材料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材料。听赵某甲说她伪造了农业银行的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同时伪造了承德正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上面的公章也是假的。赵某甲伪造申报材料的行为均是其自己所为,作为九福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对此不知情。(2)证人韩某某(平泉县林业局旅游开放办主任)证言,证实2013年9月30日,平泉县林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向河北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申请2013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96万元,林业局的工作由韩某某负责,财政局的工作由朱某某负责。2013年给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承德亿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贴息27万���;承德乐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贴息69万元,平泉县就这两家公司。九福公司申请贴息的项目是年产2.8万吨杏仁(核桃露)加工项目。九福公司赵某甲给的申请贴息资料主要是四样东西,第一样:2013年9月21日的《2013年度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这张表上面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的公章;第二样:编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该合同为承德亿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人民币900万元,贷款期限壹年,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签订贷款合同银行章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签字为陈广杰。赵某甲提供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上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红公章。第三样: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复印件,凭证号130120120006382,借款��承德亿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日期2012年10月30日,到期日期2013年09月29日,借款用途购设备,贷款合同编号:×××,金额人民币玖佰万元整。上面还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业务办讫章(05)赵春艳”,在这张凭证复印件上也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的红色公章。第四样:承德正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果仁果汁深加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证实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30日在平泉县农业银行贷款900万元,该报告为原件。(3)证人史某某(承德正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所长)证言,证实赵某甲为申请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提供的“承正元所专审字(2013)48号”审计报告不是正元公司出具的,是虚假报告,该报告尾页史某某、史东��签名及印章均系假冒签名及印章。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九福公司以《年产2.8万吨杏仁(核桃露)加工项目》,农业银行900万元贷款申请贴息资金27万元。九福公司的申报工作由赵某甲全权负责。她申请贴息上报的资料不属实,是她伪造的。原因是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2013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只有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限内,并用于申报项目的企业贷款才符合贴息要求。所以赵某甲伪造了900万元贷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凭证,还伪造了专项审计报告。她将编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时间由2012年8月30日改成了2012年10月30日,贷款用途改为购设备,将《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也改了时间和用途,并根据申报需要伪造了承正元所专申字(2013)48号专��审计报告。是通过大街上刻章的小广告,电话联系对方,让他们按自己的需要伪造的相关材料。量刑部分证据1、平泉县财政局证明,证实因审计署查出九福公司申请林业贴息贷款的申报材料存在篡改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问题,平泉县财政局尚未拨付该项资金,该项资金共24.84万元还在平泉县财政局账户。2、姜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九福公司申请的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资金24.84万元目前仍在平泉县财政局账户,未向九福公司拨付。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玉娟审 判 员 韩 莹代理审判员 张梦昙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