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宇与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831号原告刘宇,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云南大理大学学生,住北票中华路35号楼1单元401室。被告陈金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青年路18小区平房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与被告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金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