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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宇与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831号原告刘宇,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云南大理大学学生,住北票中华路35号楼1单元401室。被告陈金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青年路18小区平房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与被告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金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