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禹海燕与齐乃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禹海燕,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齐乃存,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禹海燕与齐乃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6日,申请人禹海燕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齐乃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乃存于2015年10月16日给付申请人禹海燕案件款46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及执行费590元予以免收。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