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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治荣与被告穆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荣,穆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刘治荣,男,汉族,1946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城镇居民。被告穆鹏程,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荣与被告穆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穆鹏程系庆阳市金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其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嫌犯罪。本院认为:被告穆鹏程涉嫌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治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付原告刘治荣1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道岩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