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长为与沈忠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长为,沈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卢长为。被执行人沈忠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长为与被执行人沈忠裕[(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03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59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