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淄博银河消防水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消防器材产品服务中心、李玉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银河消防水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消防器材产品服务中心,李玉平,允廷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淄博银河消防水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阳路。法定代表人陈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消防器材产品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71502600572435),住所地东昌府区建设东路**号。负责人李玉平,女,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李玉平,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消防器材产品服务中心业主。被告允廷芝,男,汉族,系李玉平的丈夫。原告淄博银河消防水袋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消防器材产品服务中心、李玉平、允廷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银河消防水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多年来购买我单位消防器材,截止2011年3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96767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货款,截止2011年3月对账,被告欠其货款。经查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消防器材产品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71502600572435)成立于2011年9月30日,个体工商户业主系李玉平。本案原告以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消防器材产品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71502600572435)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在原告能够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住所信息后,原告在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淄博银河消防水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云鹏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