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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48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铭,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