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正银与谭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正银。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广平。申请执行人王正银与被执行人谭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并支付5万元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