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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冷思桥诉刘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思桥,刘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冷思桥,男,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刘有江,男,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冷思桥诉被告刘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思桥称:2013年1月29日到2014年9月27日被告刘有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分四次累计借款人民币共计570,000.00元整,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息5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有江索要欠款,但被告刘有江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有江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被告刘有江的居住地,因被告刘有江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告冷思桥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思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6.00元,退回给原告冷思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林昌儒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