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金富与石树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富,石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69号申请人:陈金富,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310号楼4单元101室。被执行人:石树义,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129号楼0层10户。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延后送达。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369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