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晓凌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凌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8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凌。指定辩护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凌及其指定辩护人葛泽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杨晓凌于2009年6月向中国银行申领了中银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该信用卡于2014年7月24日之前系正常使用,且卡内余额为人民币1元。后被告人杨晓凌于2014年7月25日、8月25日,分6次持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316,800元,并于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陆续还款共计人民��116,800元。因逾期未还款,发卡银行于2014年12月11日起,多次以电话、信函的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99,999元未归还。2、被告人杨晓凌于2006年3月6日向上海银行申领上海银行-永乐生活联名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该信用卡于2014年4月28日之前系正常使用,且卡内余额为人民币4.94元。后被告人杨晓凌于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87,815元,并于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陆续还款共计人民币35,806元。因逾期未还款,发卡银行于2015年3月4日起,多次以电话、信函的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52,004.06元未归还。被告人杨晓凌于2015年6月16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除如实交代第一节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第二节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晓凌的家属于2015年6月26日向中国银行退赔了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晓凌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对账单、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存款凭证,被告人杨晓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晓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其家属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晓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发还各被害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艳燕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