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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石忠娟与淄博柴油机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忠娟,淄博柴油机总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石忠娟。被告淄博柴油机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云经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忠娟诉被告淄博柴油机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柴油机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忠娟撤回对被告淄博柴油机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石忠娟负担。审 判 长  仇传江审 判 员  董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平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