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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浙江X控股有限公司与通县X印刷厂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X控股有限公司,通县X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6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X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楼8层802室。法定代表人凌建华。被执行人通县X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西赵村。法定代表人窦泽金,厂长。本院在执行(2006)通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通县X印刷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X控股有限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通县X印刷厂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