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贝佳与李永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贝佳,李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孙贝佳。被执行人李永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波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