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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XX、周美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XX,周美珠,冯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委托代理人:汤海勇。被告:赖XX,经商。被告:周美珠,经商。被告:冯金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XX、周美珠、冯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晰晰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