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XX、周美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XX,周美珠,冯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委托代理人:汤海勇。被告:赖XX,经商。被告:周美珠,经商。被告:冯金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XX、周美珠、冯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晰晰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