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3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捉获,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为了申请贷款用于资金周转,明知无权制作“重庆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仍于2014年7月上旬某日,在本市渝中区打铜街以80元的价格与代某某(另案处理)达成私刻“重庆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的合意,后代某某又以40元的价格在渝中区道门口附近找杨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前述公司印章。被告人黄某从代某某处取得该枚伪造的印章后,于2014年12月30日使用该伪造印章在渝中区平安银行解放碑支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印章系伪造的,重庆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此报警,同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代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贷款申请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户籍材料等,有证人蒋某某、卫某某、代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有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向金融机构提交盖有该印章的书面材料申请办理贷款业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伪造的公司印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冰人民陪审员 陈 显人民陪审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翁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