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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盛化国与陆吉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16号原告:盛化国,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吉付,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化国与被告陆吉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化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化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化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