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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928号原告蔡某某,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国平、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14年5月同居,同居期间原告二次人流,2015年4月双方因故产生矛盾闹分手,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字据一份,明确由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0元、共有的轿车归原告所有。但分手后被告未按此约定履行,故提出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要求判令牌号为沪C0XXX**红色别克凯越轿车(价值4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杨某辩称,双方发生同居关系的事实属实,其立据归还原告80,000元系原告要求后所出具,原告要求其支付此款没有依据,分手后其已给付原告一万余元,现不同意再给付。对于轿车,购买时原告只出资了25,000元,故也不同意轿车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相恋,2014年同居,2014年8月原告怀孕一月后人工流产,同年同月双方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原告出资25,000元,其余为被告及其父母出资,购车款为100,000万元,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二年,尚有一半贷款未归还,现车主登记于被告名下,由被告使用。2015年1月,原告再次怀孕后人工流产。2015年4月5日原、被告因故分手,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字据一份,载明:2015年5月5日前还蔡某某人民币八万元,现有别克红色凯越一辆属于蔡某某,其中车子贷款由杨某支付。现原告持此字据提出起诉。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住院记录、被告书写的字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未依法建立夫妻关系,系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双方因故不和,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分居。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80,000元中,一部分为补偿款,另有一部分为被告归还原告花去的日常开支,被告未认可原告陈述,由于此款为原、被告同居后分手时为情感纠葛转化产生的,有违公序良俗,本院不能予以保护,故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对同居期间双方的一般共有财产,双方应协商进行分割,被告出具字据将双方共有的一辆轿车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归还贷款的意思表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车应分割归原告所有。但本院考虑到该车登记于被告名下,且由被告贷款,为避免过户、还贷的变更手续,该车应判决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作价款,对车辆作价款本院不再委托司法鉴定,直接根据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过交通事故及原告诉讼请求中自认的车辆价值进行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沪C0XXX**红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被告杨某所有,由被告杨某归还车辆贷款;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某某上述车辆作价款40,000元;三、驳回原告蔡某某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蔡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950元(已交纳),由被告杨某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