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诗洞、林宝川、张景灿、林兆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往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诗洞,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宝川,女,1982年5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景灿,男,1980年1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兆溉,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诗洞、林宝川、张景灿、林兆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景灿在德化县龙浔镇程田寺格A栋有住房(房产证号为:第0901**号,面积为:142.37平方米),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774号)执行案件裁定查封该房产,案件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