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麦某甲、麦某与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某甲,麦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永丽,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麦某甲与上诉人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麦某甲、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麦某甲、麦某撤回上诉。上诉人麦某甲、麦某分别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685元,本院各收取2421.25元,由上诉人麦某甲、麦某各自负担。上诉人麦某甲、麦某均向本院多交7263.75元,由本院分别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