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祥兰、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祥兰,雷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06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2122-8。法定代表人胡世光,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红,男,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余祥兰,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雷红,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祥兰、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