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弥渡县某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杨某、杨某某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某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杨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72号申请人弥渡县某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基金会负责人。被执行人杨某,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关于弥渡县某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杨某、杨某某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案款已于2015年10月16日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弥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凤审判员 :杨凤林审判员 : 周 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静茹 来自: